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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(紅線與綠線通關)

入境檢查分設有 紅線(應申報)檯與 綠線(免申報)檯通關檢查通道,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。

菸酒免稅、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

※  攜帶菸酒產品入境,以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為限。

※  以下數量均包含免稅商店購得之菸酒產品。

(一)免稅數量

酒類1公升,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。

※  超逾免稅數量,請主動由紅線(應申報)檯向海關申報通關,以免受罰。

(二)限量規定

 酒類5公升(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),捲菸5條(1,000支)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。

※  主動向海關申報,得於扣除免稅數量後,於限量內予以徵稅放行。

※  超逾限量規定,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,並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,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。關於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,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,電話:(02)2397-9491

(三)裁罰規定

超過免稅數量,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,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,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(以下 同)500元、每磅菸絲處3,000元、每25支雪茄處4,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,000元罰鍰。

 

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,自106年6月28日起,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:

(一)新臺幣

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,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,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(電話:02-23571945) 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;超額部分未經核准,不准攜入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(二) 外幣(含港幣、澳《門》幣)

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,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(三)人民幣

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;超過部分,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。未申報者,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;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。

(四) 有價證券(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)

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。

  (五) 黃金

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,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稱貿易局,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入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。

  (六)  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

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,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、寶石及白金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。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,應向貿易局(電話:02-23510271)申請輸入許可證,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。

 

二、藥品

(一)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, 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 應先取得主管機關(農委會)同意始可攜帶入境。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,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,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。

(二)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 。

  (三)西藥:

      1.非處方藥: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為限。

      2.處方藥: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以2個月用量為限。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,不得超過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

(四)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為限。

(五)中藥材及中藥製劑:

      1.中藥材:每種至多1公斤,合計不得超過12種。

      2.中藥製劑(藥品):每種12瓶(盒),惟總數不得逾36瓶(盒)。

      3.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(藥品),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(如醫師診斷證明),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。

(六)隱形眼鏡:單一度數60片,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。

(七)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: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、包、袋)等均以「原包裝」為限。

三、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

(一)農畜水產品類,食米、熟花生、熟蒜頭、乾金針、乾香菇、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。

(二)大陸地區之干貝、鮑魚干、燕窩、魚翅各限量1.2公斤,罐頭限量各6罐。

(三)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、鮮果實。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、貓、兔及動物產品,經乾燥、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資料來源:財政部關務署 https://taipei.customs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0739CBD756BF1C33&sms=136935199E5DFB22&s=18A7E767D1FF6EB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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